【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十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此次修訂《條例》,在本條分三款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細化規定。
一是對第一款作了修改,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違法行為,充實規定了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新增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明確“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這是一處重要的修改內容。這些違法行為本來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中,但考慮到當前財經領域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懲戒。黨組織在執紀過程中,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不僅要對照國家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也要嚴格依據《條例》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新增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黨員的黨紀處分規定,明確“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是指與黨員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離,已喪失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中關于黨員的基本條件,并嚴重損害黨的形象的行為。黨章規定,黨員要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人民群眾對黨員的道德標準要求很高,黨員、干部道德敗壞,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黨紀對黨員的嚴重失德失范行為必須進行嚴懲。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的黨員給予嚴格的黨紀處分,《條例》之前曾經有過相關規定。這次修訂作了重申和強調,旨在釋放對此類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的強烈信號。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解讀
本條規定了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處理,主要分為三個方面:
一是黨組織“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黨的十八大后,黨中央高度重視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及時作出紀律處分工作,要求紀檢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前,一般應當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因案情疑難、復雜等原因難以在移送司法機關前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機關。中央紀委貫徹黨中央要求,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作出紀律處分工作出臺專門制度,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一方面,強化紀檢機關擔當意識,要求原則上做到先處分后移送;另一方面,充分考慮紀律審查工作實際,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目的是確保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把紀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實處。
二是“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在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下,紀檢監察機關既執紀又執法,對于黨員的違紀違法案件,不僅要依據黨章黨規黨紀給予紀律處分,而且要依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作出政務處分。
三是“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在紀律審查中,若發現違紀黨員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需要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比如,根據《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發現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屬于審計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審查結果,認為應當給予審計處理、處罰的,可以向審計機關提出建議,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紀檢監察機關。
第三十二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解讀
本條是關于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后中止其黨員權利的規定。
中止黨員權利,主要是指黨組織對因涉嫌犯罪被監察機關依法留置、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黨員,在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條件的情況下,作出暫停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決定。
黨章規定黨員有八項權利,其中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較為重要的政治權利,中止黨員權利一般是中止這三項權利;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參加會議、閱讀文件等其他黨員權利,也可納入中止黨員權利的范圍,并在中止黨員權利的決定中予以明確,但黨員的申辯權、申訴權和控告權,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充分保障。中止黨員權利不影響黨員義務的履行,被中止相關權利的黨員,仍須履行黨章所規定的黨員義務。
中止黨員權利必須以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為前提,主要適用于四種情況:
一是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涉嫌犯罪行為,但未對其采取留置措施,且因特殊情況在移送司法機關時未能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移送后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或者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后在移送司法機關時未能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和紀檢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批準逮捕決定書或者逮捕決定書和逮捕證,或者監察機關的留置決定書,作出中止其黨員權利的書面決定;
二是司法機關查辦的黨員涉嫌犯罪案件,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條件的,則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和紀檢機關應根據相關司法文書,作出中止其黨員權利的書面決定;
三是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其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決定,對原無管轄權的被審查調查人以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共同職務犯罪或者行賄犯罪等為由予以留置的,鑒于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仍需移送有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程序較為復雜,如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條件的,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和紀檢機關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留置決定書,作出中止其黨員權利的書面決定;
四是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涉嫌犯罪的行為,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先行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并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后,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和紀檢機關也應作出中止其黨員權利的書面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黨員權利僅適用于黨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或者留置的情況,不適用于黨員被司法機關采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
需要明確的是,依照黨章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九條和《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第十條第一款等規定,有黨紀處分權的黨組(黨委)、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對屬于其管理的黨員有權作出中止或者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相應對該黨員有黨紀立案審查權的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在立案審查后亦有權作出中止或者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