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十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本條為紀法街接條款,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一是黨員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里的“不起訴決定”,主要是指被不起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而不是無罪或者是一般違法行為,只是因為被不起訴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如果被不起訴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情況。“免予刑事處罰”,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依照刑法的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而判決免除刑罰的情況,比如,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被脅迫參加犯罪,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需要作出有罪判決,在有罪判決的基礎上,免予刑事處罰。
三是因犯罪被單處罰金刑的情況。罰金刑是刑法規定的三種附加刑(另外兩種是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中的一種,一般是指人民法院為懲治犯罪人員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員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對自然人犯罪單處罰金刑,而不同時判處主刑,說明其罪行較輕,通過一定的經濟懲罰可以達到教育和懲戒的作用。因此,與被判處主刑的犯罪黨員在黨紀處理時應有所區分。
黨員有上述情形的,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在黨紀上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重處分。
第三十四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解讀
本條是關于黨員犯罪的黨紀處分規定。
黨章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和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據此,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二是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是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款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體現了從嚴要求。同時,考慮到有的黨員一貫表現良好,因缺乏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等造成過失犯罪,情節較輕,并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等特殊情況,第二款同時規定,對于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這里的“再上一級黨組織”,是指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規定的黨組織的上一級黨組織。如未獲批準的仍應當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黨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處理后,應如何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
本條分為四款。第一款規定的是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如何處理的內容。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的案件,已經對偵查過程中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并通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黨組織無需再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審核。因此,本款規定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根據有關規定,為落實紀法貫通要求,本款規定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員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款規定的是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這里的“行政處罰”,是指黨員受到行政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根據有關規定,黨組織應當對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核實后,才能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為本次修訂條例新增規定,體現了落實“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完善紀法銜接條款,促進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第三款規定的是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本款同樣強調黨組織必須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相應核實。這里的“其他處分”是指除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以及任免機關、單位依法作出的處分外,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所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給予的紀律懲戒。
第四款規定的是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黨組織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既要尊重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等,也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發現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等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等問題的,應當依程序及時提請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按程序予以糾正。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最終作出的處理決定,對原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