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十七)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解讀
本條是關于《條例》與涉及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的關系問題的規定。
《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基本法規,但不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唯一法規,其他黨內法規也有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規定。為解決基本法規與涉及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的關系問題,本條作出了專門規定,即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不得與《條例》相抵觸。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規定本條的目的是通過設定嚴格的處分規定,促進和保障黨組織和黨員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維護黨的權威,首先是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一個成熟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基本建黨原則,是我們黨在帶領全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得出的重要經驗,是每一個共產黨人必須遵循的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要求。每一個黨的組織、每一名黨員干部,無論處在哪個領域、哪個層級、哪個部門和單位,都要服從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決不允許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
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出明確規定。黨章總綱明確規定,“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全黨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黨內監督條例》第五條把“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之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危害極其嚴重,必須予以嚴厲懲處。
第五十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開發表、傳播、幫助傳播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決策言論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規定本條的目的是嚴格規范黨員言論,以嚴格的紀律處分規定保障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決策貫徹落實,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黨章總綱規定:“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堅持改革開放,是我們的強國之路。”黨章第三條將“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加以強調。《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全黨必須堅決捍衛黨的基本路線,對否定黨的領導、否定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否定改革開放的言行,對一切否定黨的基本路線的言行,必須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言論,實質上是反對黨的基本路線,擾亂人們的思想,必將破壞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影響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決策言論行為。這里規定的違紀行為,是站在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上,從根本上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說明其已背叛了黨的事業,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應當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款規定的是傳播和幫助傳播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決策言論行為。“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主要是指為發布、播出、刊登本條第一款所列言論的信息,出版刊載本條第一款所列言論的出版物,舉辦發表本條第一款所列言論的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活動提供場地、資金、宣傳等方便條件。黨組織有本行為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