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十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擅作主張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章第十六條規定:“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各部門各地方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可以向黨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證全黨令行禁止,是黨和國家前途命運所系,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條例》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的落實。 本條所指“重大政策問題”屬于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事項,黨員個人、部門或者地方的黨組織未經中央批準或者授權,不得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無論相關決定和主張是否與黨中央一致,只要是未經黨中央批準或者授權而擅自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即屬于本條規定的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需要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這里的“對外發表主張”指的是對黨外。這里的黨員一般是擔任一定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對于經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作為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黨章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請示報告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黨組織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并迅速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領導干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被查處的嚴重違紀黨員,有的對于按規定應當向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想報告就報告、不想報告就不報告,遮遮掩掩、語焉不詳;有的毫無組織觀念、程序觀念,我行我素,感到對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項就千方百計隱瞞不報,把請示報告制度當成軟約束,危害很大。領導干部要有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決不能我行我素,決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隱瞞不報。 《條例》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及其他黨內法規關于請示報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實,促使廣大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嚴格執行黨章規定的“四個服從”,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強化組織觀念,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這里的“不按照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了黨中央以及省部級黨委制定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干擾巡視巡察工作、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巡視巡察工作,親自聽取巡視工作情況匯報并多次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明確要求,強調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視這把反腐“利劍”。要切實運用好巡視成果,把解決問題的擔子壓給被巡視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明確責任,限期整改,加強督察督辦,推動解決問題,鞏固巡視成果,因巡視成果運用不到位又發生重大問題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巡視成果落到實處。 黨章對巡視巡察工作作出專門規定。《黨內監督條例》對開展巡視巡察和整改作出具體規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四十六條詳細規定了干擾巡視和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的6種具體情形,即(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四)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力,落實巡視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應付、虛假整改;(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并規定有這些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對該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巡視巡察發現的問題看,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工作人員為了防止自己的腐敗行為或者失職瀆職行為被發現,想方設法干擾、阻撓巡視巡察工作順利開展,有的對巡視巡察組要求提供的有關情況,千方百計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有的對巡視巡察組要求提供的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文件材料,編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諉、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輕不提供關鍵、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眾到巡視巡察組上訪,或者組織非正常集體訪,或者制造突發事件,或者對巡視干部進行誣告、恐嚇等。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者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有的責任擔當不夠、對整改工作敷衍應付走過場;有的不敢較真碰硬,對巡視巡察反饋的問題和移交的線索久拖不辦、輕易查否;有的工作標準不高,避重就輕,整改不到位等等。 巡視是政治巡視,是對相關黨組織及領導干部進行的政治體檢,要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條例》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關于巡視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實,發揮巡視利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