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十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對信仰宗教的黨員的處理,以及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我國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產黨員應當是唯物主義者,是無神論者,必須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信念作為畢生追求。共產黨員要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共產黨人的精神家園。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馬克思誕辰2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中國共產黨是用馬克思主義武裝起來的政黨,馬克思主義是中國共產黨人理想信念的靈魂”“我們要全面掌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新時代,中國共產黨人仍然要學習馬克思,學習和實踐馬克思主義,不斷從中汲取科學智慧和理論力量,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更有定力、更有自信、更有智慧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確保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巨輪始終沿著正確航向破浪前行”。
黨章第三條規定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章第三十二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之一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將一些黨員干部理想信念不堅定列為黨內政治生活中出現的突出問題之一,明確規定黨員“不準信仰宗教”。
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已經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根據黨章第九條規定,黨員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組織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決定把他除名。而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黨員,危害十分嚴重,影響非常惡劣,表明其已背叛了黨的事業,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對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作出細化具體化,把一貫的政策要求在條例中固定下來,對保證黨員堅定理想信念,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供紀律保證。
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組織、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組織迷信活動的行為,包括策劃、領導、指揮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第二款規定的是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規定的是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要把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策劃者與一般參加人員以及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區分開來。對一般參加人員,只有造成不良影響的才給予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也要把組織、參加迷信活動與利用迷信活動詐騙錢財、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傷害他人性命的行為區分開來,后者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需要追究相關人員黨紀責任的,應當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與2018年《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相比,此次修訂增加規定了“個人搞迷信活動”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個人搞迷信活動”,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黨員“個人搞迷信活動”違背了黨員應當是唯物主義者和無神論者的要求。對此《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專門強調:“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二是增加規定黨員“個人搞迷信活動”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將使監督執紀更加精準,避免了以往對黨員領導干部只是個人偷偷搞迷信活動,卻被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的問題。
三是黨員“個人搞迷信活動”與《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迷信活動”、第二款規定的“參加迷信活動”相比,后兩者均系多人參與搞迷信活動,其中“組織迷信活動”者具體策劃、領導、指揮迷信活動,性質較為嚴重,相應應當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參加迷信活動”者則沒有“組織迷信活動”者造成的政治危害大,相應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其中不明真相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黨紀處分或者不予黨紀處分。
第七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組織、參加、利用宗族勢力對抗中央方針政策、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主要包含兩大類行為,第一是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第二是組織、參加、利用宗族勢力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從實際情況看,有的利用宗族情感,煽動本宗族成員以群體對抗、聚眾鬧事等方式,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影響黨和國家決策部署落實,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危害嚴重。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關系到基層組織戰斗堡壘作用的發揮,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組織、利用宗族勢力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嚴重影響黨的執政基礎。對于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必須嚴肅追究紀律責任。
要區分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與其他參加人員的界限。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尤其是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的黨員,更要以教育挽救為主,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這體現了我們黨一貫的嚴懲極少數、團結大多數的政策。還要注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區分,組織、利用宗族勢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或者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處理,需要追究相關人員黨紀責任的,應當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第七十二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申請政治避難、外逃、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黨、反政府言論行為及幫助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有申請政治避難、外逃行為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所謂“申請政治避難”,一般是指黨員以所謂的“政治原因”為借口,逃往國(境)外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取得居留權并居住在國(境)外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行為。“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一般是指黨員違紀之后,為逃避紀律處分,逃往國(境)外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行為。無論是向外國申請政治避難,還是違紀后逃往國(境)外,表明該黨員已徹底背叛了黨的事業,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款規定的是對有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黨、反政府言論行為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果黨員在國內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言論的,可以依據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款規定的是對故意為申請政治避難、外逃、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黨、反政府言論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所謂“提供方便條件”,主要是指為上述行為人提供有助于其申請政治避難、外逃或者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黨、反政府言論得以實現的各種有利條件,如為其開具證明、代辦護照簽證、幫助購買車船機票、提供經濟資助、提供落腳點、協助其偷渡、為其提供信息、提供發表反動言論的平臺,等等。
第七十三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涉外活動是為國家最高利益服務的,直接關系到黨和國家的尊嚴和榮譽,具有很強的政治性。不管在什么時候,作為一名黨員,在涉外活動中都應該注意維護黨和國家的尊嚴、利益,絕不能做任何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事情,否則就要受到嚴肅的懲處。本條規定的違紀行為主要包括兩個條件:一是該言行發生在涉外活動中;二是該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的尊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