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十八)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二編 分則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九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發展黨員行為和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員是黨的肌體細胞和黨的活動主體,發展黨員工作是黨的建設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黨章第五條規定,發展黨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申請入黨的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并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征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第七條規定,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對發展黨員的條件和程序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違反規定和程序發展黨員的行為,危害黨的肌體,破壞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給黨的自身建設帶來嚴重隱患,必須給予紀律處分。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行為。“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主要是指向黨組織隱瞞申請人不符合黨員條件的真實情況,或者幫助申請人篡改、偽造申請資料使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等情形。要區分本款與《條例》第八十一條第四款因入黨人員向黨組織隱瞞自己入黨前嚴重錯誤而發展為黨員行為的界限。對于因欺騙組織、隱瞞錯誤獲取黨員身份的違規入黨人員,應當依據第八十一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如果黨組織中的有關人員沒有失職失責,不存在應當發現違規入黨人員的欺騙、隱瞞行為而未發現的情況,則不宜追究其紀律責任。
第二款規定的是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行為。“違反有關規定程序”,主要是指違反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規定,在確定和培養教育入黨積極分子、確定和考察發展對象、接收預備黨員、教育考察和轉正預備黨員等環節違反相應程序發展黨員。
第九十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取得外國國籍、國(境)外居留資格行 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一些黨員干部存在違規取得外國國籍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情況,這既是隱瞞個人有關事項,對黨組織不忠誠不老實的表現,也為個別違紀違法黨員干部外逃國(境)外創造了便利條件。因此,有必要對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行為作出紀律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2004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人事部、商務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等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黨員領導干部要在辭去現職或者辦理離(退)休手續,并經過規定的年限后,方可提出申請移居國(境)外。違反有關規定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重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辦理出國(境)證件、違規出入國(邊)境、獲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準范圍出境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有的黨員干部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有的違反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有的獲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準范圍擅自變更路線或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這些行為都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表現,必須加以紀律約束。本條分兩款,第一款所稱“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2003年1月中央組織部、公安部、人事部《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2004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人事部、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等規定。“因私出國(境)證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護照、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一般是指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向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的內地公民簽發的證件。黨員干部經過批準,履行相關程序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過程中和辦妥相關證件后,按照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應當報告而未按規定報告的,應依據《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二款為此次條例修訂新增內容。理解和把握“獲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準范圍出境”,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經批準因私出國(境)”的界定。《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并強調指出,“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依照以上規定,“經批準因私出國(境)”是指按照擬因私出國(境)人員對應的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同意其因私出國(境)。
二是關于“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其中,“擅自變更路線”是指擅自變更報經組織審批時申報的因私出國(境)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是指經批準因私出國(境)的人員違反《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九條關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等規定逾期滯留境外的行為。
除了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外,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還包括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人員持普通護照前往事先未報批的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免簽入境、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辦理落地簽證、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免簽過境或者與中國實現互免普通護照簽證的國家和地區,以及獲批前往某個或某幾個申根國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報批的其他申根國家。
三是關于因私出國(境)證件保管。依照《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九條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因私出國(境)證件,應在回國(境)后10日內,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記備案人員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九十二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行為和違規聯絡國(境)外機構、人員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所稱“擅自脫離組織”,主要是指事前不向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的黨組織或者負責人請示報告,未經批準獨自外出,單獨行動,組織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為。本條規定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和“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本條沒有情節要求,只要有相應行為即給予黨紀處分。
第九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在國(境)外出走和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在國(境)外出走的違紀行為。“脫離組織”,主要是指脫離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出境的團(組)。“出走”,主要是指未經組織批準,私自外出不歸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滯留國外、境外不歸的行為。本款規定的行為人是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如果不是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但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構成其他違紀行為的,按其他違紀行為予以處分。黨員在脫離組織出走期間實施了其他違紀行為的,應當依照《條例》相關規定,與本款行為合并處理。
第二款規定的是幫助他人在國(境)外出走的違紀行為。“提供方便條件”,主要是指故意為脫離組織出走人員提供達到出走目的所需要的各種有利條件和幫助,比如,為其開具證明、代辦護照、簽證,幫助購買車船機票,提供經濟幫助,提供落腳點,協助其出走,為其提供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