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三十)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九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借款物行為和違規借貸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和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問題比較突出,影響惡劣,侵害了黨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導致權力濫用,或者引發權錢交易。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經常打著“借用”的旗號,違規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企業、管理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更有甚者,通過民間借貸大肆獲取利益變相受賄,并堂而皇之地認為這些都不是大問題,不屬于違紀。比如,有的長期借用私營企業主住房;有的長期借用私營企業主高檔汽車;有的通過向私營企業主放貸等方式獲取大額收益。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示好,本行為實際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權力,本質是公權的異化和濫用。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黨員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本款以“借用”為前提,有歸還的本意,并沒有占有的故意。本行為達到情節較重的,給予黨紀處分;對于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
第二款規定的是黨員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本行為實質是以借貸等金融活動方式從事營利性活動,強調已經獲取大額回報,并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要結合是否有獲利的目的、獲利數額大小、持續時間長短,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等因素綜合考慮。如果獲取了大額回報,并確定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相關人員謀利,則可能認定為受賄,應當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要結合出借目的是否屬于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利益,借款利率是否確實高于當地當時群眾對外借款的一般利率,借用人當時有沒有明顯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出于對黨員職務、身份方面的考慮而借貸,還是為謀求或感謝黨員的幫助而同意其要求等綜合判斷。
第一百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婚喪喜慶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有些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不但影響正常工作,甚至有的還成為借機斂財的手段。為嚴格制止這類行為,也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要求,作出本條規定。
本條必須以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前提,表現為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有借機斂財的行為,或者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盎閱氏矐c事宜”,主要是指生兒育女、結婚嫁娶、悼亡發喪、落成開業、慶祝生日、升學慶賀、喬遷新居、慶典賀禮等各類喜事、喪事?!霸斐刹涣加绊懙摹?,需要參照當地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風俗習慣、當時當地情況條件、群眾反映和社會影響等許多因素綜合分析判斷?!敖铏C斂財”,是一個定性問題,不是定量問題,不是必須達到多少金額才是“借機斂財”。借機斂財行為主觀目的是為了斂取錢財,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只要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到錢財,不論多少都是違紀?!捌渌址竾?、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一般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公共場地,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
黨員給孩子過生日、給父母祝壽擺酒席等,沒有利用職務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的,不宜認定為本條規定的行為;如果場面特別宏大,講排場、比闊氣、拼奢華、大操大辦、招搖過市、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用違反生活紀律相關條款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務的活動安排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組織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但“四風”反彈回潮隱患猶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四風”問題只是表象,根本是背離了黨性,丟掉了宗旨。針對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突出表現,接受私營企業主、下屬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問題較為突出,有必要進一步約束和從嚴。
本條規定的是接受對方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各種活動安排的行為,或者是為他人提供了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各種活動安排的行為。本條強調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破壞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宴請”,包括在公務交往中的宴請和非公務交往中的宴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主要是指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一方與接受的一方在特定條件下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一方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對另一方的某些利益具有影響力。接受這些活動安排,就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這種“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觀意愿為依據,而應由黨組織根據客觀情況分析判斷。比如,下級有求于上級時對上級的宴請,接受私營企業主、下屬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工作對象對有關部門人員提供的旅游,受監督管理的一方對實施監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健身活動,下級單位為了獲取政治、經濟利益對上級領導部門工作人員提供的娛樂等活動,無論是什么標準,無論花費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取得、持有、使用消費卡(券)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員干部腐化變質、違法犯罪,多是從小的生活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開始的。黨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氣狠抓私人會所歪風,關鍵就在于私人會所容易滋生各類腐敗問題,比如公款吃喝、權錢交易等。按照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嚴禁違規持有消費卡(券)和出入私人會所行為。
本條所稱“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關于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等中央和省級黨委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跋M卡(券)”,主要是指能夠消費的各種形式的購物卡、消費券、禮券等代幣卡。要注意本條與第九十七條的區分,第九十七條規定收受消費卡(券)行為包括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券),或者雖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中的消費卡(券)。如果有規定要求不能取得、持有,即使是正常禮尚往來收到的消費卡(券),也屬于違反本條規定行為。
關于處分檔次,黨員干部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違規兼職、兼職取酬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具體分為六項。針對的是依照規定不允許個人從事營利活動的具有特定身份的黨員,不同身份黨員限制不同。比如,公務員中的黨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一律不允許經商辦企業,但是國有企業中的領導人員,則不得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相關具體規定。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是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行為。所謂“經商辦企業”,主要是指經營商業、興辦企業,其形式主要有: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等。經商辦企業的主觀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利潤,而不論經商辦企業的客觀結果是否營利。關于經商辦企業,中央發布了一系列規定:1986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8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1992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
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是違反有關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行為。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一般來說,本質上屬于經商辦企業。
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是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行為。關于買賣股票問題,2001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該規定第三條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同時還規定了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是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行為。有的黨員干部雖未直接經商辦企業,但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居間牟利。這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黨員干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應當予以黨紀責任追究。
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是違反有關規定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行為?!霸趪?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主要是指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等。本項所稱“在國(境)外投資入股”,一般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等。某些掌握一定職權的黨員領導干部,為了規避黨和國家關于禁止黨員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到國外去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對此必須予以黨紀責任追究。
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是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這是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兜底條款。
第二款規定的是黨員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或者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行為。這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違紀案例中總結出來的規定,比如,有的長期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進行經商營利活動;有的長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違規從事投資經營等活動,特別是利用自己在管理、審批過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管理信息),買賣股票。如果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第三款規定的是黨員有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行為。黨員違反規定兼職,使其可能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通過兼職化公為私、損公肥私、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導致腐敗現象的發生。同時,黨員違反規定兼職,參與經營活動,也導致經濟組織間的不平等競爭,擾亂經濟秩序,妨礙改革和經濟建設。因此,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禁止黨政干部在經濟組織中兼職或兼職取酬,多次發文重申或進一步明確:黨政機關干部不準在各類經濟組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準兼職的,不得領取任何報酬。1989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對國家機關干部在企業兼職的行為進行清理。1998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2008年4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等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問題作了明確規定。這里所稱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本行為中所稱的“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主要是指黨員未經批準在各類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的,以及經批準兼職但違反規定領取報酬的。這里所說的“額外利益”,一般包括顧問費、咨詢費等各種名目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