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三十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自定薪酬和違規發放財物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獎金、福利,是改革工資制度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黨中央不斷規范津貼、補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得到一定遏制,但問題仍較為突出,比如,通過巧立名目濫發錢物,以值班費、工作表彰為名發放普惠性質的補助或獎勵,以辦公用品、會議費等名義虛列開支套取費用濫發錢物,通過私設“小金庫”濫發錢物,擅自擴大發放范圍、提高發放標準等。要針對諸如此類的變異問題,不斷減存量,遏增量。 本條規定的違規自定薪酬的主體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的主體一般不是個人,現實中往往是由黨組織集體決定。進行責任認定時,對于以集體會議研究決定的方式進行集體決策的都屬于責任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不受追究。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款旅游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分章對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進行了規定,本《條例》從第一百一十五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分條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章節順序對上述行為作出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國內旅游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但隱形變異趨勢明顯。有的打著單位集體活動、職工療養休養等幌子公款旅游;有的擅自變更行程、繞道繞遠借公務之機游山玩水;有的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為名公款旅游;有的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等。公款出國(境)旅游問題也存在新的表現,比如,借延長公務行程出境旅游,通過虛報住宿天數和費用方式報銷,參加論壇活動主辦方安排的以文化交流為名的出境旅游等。對此,要有針對性地加大查處力度。 黨員有本條規定的行為,除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外,對于違規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費用應由受處分黨員個人負擔。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接待、大吃大喝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揮霍浪費不僅侵害國家和集體的財務管理制度,更嚴重的是背離黨的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損害黨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違規接待、大吃大喝行為是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財物的一種表現形式。 本條所稱“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及其他關于公務接待的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主要是指公務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數、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動的標準和范圍超過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當地公務活動接待的規定標準,或者在公務接待活動中,接待單位在安排用餐時多次宴請,或者陪餐人數過多,或者超過用餐標準,提供高檔菜肴或者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或者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接待等奢侈浪費行為。這里的“規定標準”,主要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按照中央精神,結合當地或本單位實際,制定的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在規定標準范圍之內的接待是允許的,這也是工作需要。超出這個范圍的,都屬于違紀行為。所謂的“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應當綜合考慮違規接待超標準、超范圍的程度,造成的浪費程度以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程度予以確定。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所稱“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上述規定明確要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不準購買和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等等。“交通工具”,包括汽車、船、火車、飛機等。對于違反規定豪華裝修船只,乘坐火車、飛機違反規定用公款超標準購買座位、艙位等,屬于本條規定的違紀行為,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 (三)其他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違規到景區開會,違規舉辦節會、慶典,違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有的地方和單位熱衷于造節辦節,節慶泛濫成災,動輒花費幾百萬元、幾千萬元,勞民傷財,鋪張浪費。規定本條的目的是與相關法規相銜接,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反“四風”的實踐成果固化為制度。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是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行為。“會議活動管理規定”,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關于會議活動的具體規定。“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主要是指中央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出臺的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中,明令禁止作為開會地點的風景名勝區。199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禁止到12個風景名勝區開會。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禁止召開會議的區域范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范圍為準。”第(二)項規定的是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行為。所謂“違規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主要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頒布的《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未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原則和程序,決定或者批準舉辦節會、慶典活動的行為。 第二款規定的是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行為。關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頒布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執行。未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原則和程序批準而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均應當視作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根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主辦單位應當承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無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舉辦是否經批準同意,任何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之機,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的行為均構成本違紀行為。關于創建示范活動,應當依據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執行,中央和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市縣級黨委和政府,經批準可以開展創建示范活動。市縣級其他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以及鄉鎮(街道)不得開展創建示范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創建對象收取費用。 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